经查,林国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毫无纪法观念和规矩意识,将分管领域当作“私人领地”,肆意干预、插手医疗卫生执法活动,知法犯法,执法违法;追求低级趣味,沉迷麻将赌博;靠医吃医、贪婪成性,挖空心思在民营医疗机构“拉赞助”“报发票”,想方设法在下属单位“揩油”,与不法商人结成利益同盟,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成立、运营以及在医疗废物收集、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等方面为他人牟利,并收受巨额贿赂。
林国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后仍不知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宜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宜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林国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宜春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林国华简历
林国华,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江西丰城人,在职大学学历,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6年2月至1996年4月,在部队服役;
1996年4月至1996年10月,樟树市人武部副部长;
1996年10月至2000年2月,樟树市人武部部长;
2000年2月至2000年9月,宜春地区宜春市人武部部长;
2000年9月至2002年11月,袁州区委常委、人武部部长;
2002年11月至2010年1月,宜春市卫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0年1月至2014年9月,宜春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宜春市卫生局正县级干部;
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宜春市卫计委正县级干部;
2018年2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