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9日对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邹和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赃款501.690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邹和平利用担任省交通厅(2009年更名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职务之便,在高速公路土建、绿化等工程项目招投标、保险业务招投标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邹颖(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朱某、孙某、湖南某运输公司等16个单位或个人贿赂共计2147.2538万元,其中已收受501.6902万元,另有1645.5636万元因案发而未实际收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和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单独或伙同近亲属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47.25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有1645.5636万元的受贿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邹和平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邹和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