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上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公安厅原二级巡视员黄家胜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黄家胜利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纪委副书记、警务督察处处长,池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安徽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等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项目承揽、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 5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家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黄家胜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羁押期间表现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黄家胜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邓大健 蒋宗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