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达煜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党纪国法,毫无纪法底线,将多巴管委会视为敛财的“自留地”,以权谋私,与老板勾肩搭背,甘于被围猎。违反政治纪律,参加迷信活动,虚构购房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未按规定如实向组织申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挤占项目资金,虚增财政收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达煜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直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西宁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西宁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达煜魁开除党籍处分;经西宁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