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曹濮生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曹濮生受贿、贪污一案8日公开进行宣判,认定被告人曹濮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曹濮生利用其担任中共新乡市委政法委书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河南省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9万余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濮生在其下属的金粮源公司委托加工大米包装盒的过程中,安排其亲属承接相关业务,并肆意抬高单价,从中渔利40万元,占为己有。2011年3月,被告人曹濮生为平息邓龙要挟在全国“两会”上揭发其腐败问题一事,安排下属单位河南省金地集团和项目合作方重庆财信集团总公司分别出资人民币400万元,支付给邓龙。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濮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权侵吞下属企业财产,又构成贪污罪。曹濮生受贿、贪污犯罪均数额巨大,赃款已全部追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曹濮生简历
曹濮生,男,汉族,1952年10月出生,河南濮阳人,197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2月参加工作,郑州大学经济系毕业,大学本科学历。
1970.12——1975.05,新疆军区疆字九一四部队服役;
1975.05——1978.09,转业到河南省濮阳县化肥厂工作;
1978.09——1982.08,在郑州大学经济系学习;
1982.08——1983.02,河南省安阳地区计划委员会综合计划科科员;
1983.12——1985.08,河南省濮阳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1985.08——1986.06,河南省濮阳市财贸委员会副主任;
1986.06——1992.06,河南省南乐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2.06——1993.12,河南省南乐县委书记;
1993.12——1998.12,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8.12——2002.08,河南省新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2.08——2006.02,河南省新乡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2006.02——2011.06,河南省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1年6月13日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免去河南省粮食局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