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本该带领农民致富,然而作为江西省高安市某行政村的村支书王金哥却挪用农户的建房款730000元,虽然在被发现后归还了挪用款,近日仍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王金哥在担任高安市某行政村的村支部书记期间,与该村其它村干部一起受镇政府委托收取农户建房款共2040000元。其它干部在收取自己分管片区农户的建房款后,陆续都交给了被告人王金哥。2011年10至12月份,王金哥把收取的建房款上交村账乡代理账户1320000元,余款720000元用于其个人承包的红砖厂资金周转。
2013年9月,镇政府建房清理小组对行政村收取农户款进行核对后发现上述情况,王金哥便于9至12月份分四次把600000元上交给了镇政府。2014年3月18日,检察机关通知王金哥协助调查后,王金哥把其余的120000元交给了镇政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金哥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受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案发后被告人退交了全部挪用款,且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