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一村支书故意将公款30万元体外循环供个人使用被判刑

2014-08-27 来源:正义网 热度:2117℃

    湖北汉川市一村支书故意将公款30万元体外循环不入帐,供个人使用近2年作为私企流动资金。近日,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现年40岁的李选学善于利用本村紧邻市区城郊的区位和地理优势,个人办起了奥鹏制衣厂,在村里被称为能人。村里党员群众很信任,选举他担任了城隍镇八古村的党支部书记。但是,当个人经营的私企出现流动资金困难时,他竟采用换手抠痒方式,将集体应收款体外循环供个人私企使用。

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选学与被告人程含学合谋,由被告人程含学向八古村借款,之后被告人李选学指使村民吴国彪将未入村集体帐户的村土地经营权出让金24万元借给程含学,后由程含学将该款交给被告人李选学使用。

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选学利用担任城隍镇八古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以借款形式将另一承租人李某土地经营出让金6万元未入村集体帐户,供个人经营的奥鹏制衣厂使用。2013年9月29日经群众举报而案发,被告人李选学将挪用资金全部退交检察院。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选学、程含学共同预谋挪用集体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李选学单独挪用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选学其主要作为,属主犯,被告人程含学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投案后自动退出了所得的全部赃款,可予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作出判决,被告人李选学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程含学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对两被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