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灵武市宁东镇原党委副书记徐良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和任某某、蒋某、王某、孙某、刘某某涉嫌行贿一案。
兴庆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蒋某、王某、孙某、刘某某于2009年7月成立宁东镇跑马泉上钩湾农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当年9月,为让时任宁东镇党委副书记徐良提高对该合作社饲料加工车间的拆迁补偿标准,将本不属于拆迁范围的704.3平方米抢建房列入补偿,任某某等5人经商议,决定每人从拆迁补偿款中出资2万元,共计10万元向徐良行贿。徐良答应“帮忙”,后5人共计多获取补偿款739021元。2012年4月6日,任某某将10万元作为答谢汇到徐良的个人账户。
检察院还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在将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后,在不具备有关条件的情况下,为让徐良帮忙获取中央有关养殖的专项资金,决定向徐良行贿10万元。2013年9月,在徐良的帮助下,该专项资金汇入合作社账户,徐良本人也获取了10万元的“打点费”。
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