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所提申请没收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违法所得案一审公开开庭。此案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后,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没收潜逃境外贪官违法所得的一起案件。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李华波将其中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对李华波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同月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报,李华波至今未归案。经新加坡警方调查发现,李华波夫妇在新加坡拥有财产共计价值545万余新元。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已扣押李华波在境内的汽车一辆,并对李华波夫妇名下位于鄱阳县的一套房产禁止交易。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以后不能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特提出没收李华波上述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内,李华波的父母对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李华波夫妇名下位于鄱阳县的一套房产提出了异议,申请参加诉讼。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李华波父母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有异议部分财产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