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贪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刘某,50岁,系吉安县敦厚镇一村小组组长。2012年6月,敦厚镇经管站将3492124.35元征地款转入刘某信用社账户,至2013年9月,刘某在没有通知村小组其他干部的情况下,独自将该款项变更了多种存储业务,包括活期、七天通知存款、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期间共产生利息91916.28元。
2013年9月,刘某将征地款及活期利息转账至村会计名下,将七天通知存款及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与活期利息差共计73671.51元据为已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活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利息73671.51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案发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立案前将6万余元利息款退还至村小组出纳账户,归案后又退赃1万余元,退缴了全部赃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