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半年内,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共有3名站长、副站长因受贿先后落马,分别是原安监站站长陈林奎、副站长罗有华、梁水灵。昨日,市检察院公布了相关案情,行贿人多采取长期经营策略,以送节日“慰问金”等方式逐步拉拢、腐蚀安监站管理人员。
检察机关表示,腐败滋生的原因在于安监站领导掌握多项行政审批权和处罚决定权,从建筑设备进场审批到工程建设的检查验收。安监站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多个环节,管理人员可择取其中任意环节,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寻租。
行政审批权行使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也给腐败留下了生长的土壤。市检察院称,法律法规虽已对安监工作相关的行政审批权及其流程、手续作出规定,但对安监站具体操作执行的规定不够细致,缺乏明确要求,给拥有审批权的人员谋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在法定审批时限内,对一些审批拖慢进度,对一些审批从快从简,甚至对个别审批给予“关照”,人为降低审批条件。同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安监站人员特别是拥有最终决定权的站长、副站长拥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也面临更多的利益诱惑。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原站长陈林奎受贿案
2006年8月至2014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原站长陈林奎利用职务便利,在对市内起重设备的报装、审批、批准验收和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文明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等过程中,非法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13000元。该案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陈林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原副站长罗有华受贿案
2004至2013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原副站长罗有华利用职务便利,在对建筑起重设备的报装、备案登记及拆卸等手续进行审批的过程中,非法收受贿赂款人民币247500元。该案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经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有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原副站长梁水灵受贿案
2008年至2013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原副站长梁水灵利用职务便利,在对片区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评价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该案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