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国土局原局长王连永因受贿213.9万元,日前被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经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王连永2004年至2013年担任砀山县国土局局长期间,在安排土地复垦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流转手续、内部人员调整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27家公司和个人贿赂181.5万元、购物卡7.4万元和价值25万元的字画。
2009年,山东青岛千代建材公司为结算砀山县一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材料款,通过中间人给王连永送去50万元现金,希望其给予关照。此事后近两年,因宿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张治淮受贿案发,纪委找王连永谈话,王连永担心自己受贿行为暴露,仓皇将收受千代建材公司的50万元和其他人送的26万元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王连永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3.9万元为其谋利,已构成受贿罪。其在受贿数月乃至数年后,因其他人案发担心自己出事,才将收受的部分款物退还,仍应认定为受贿。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情,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