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万家胜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在霍山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上午8:30,庭审开始。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3年间,万家胜在担任霍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污水废水、节水节能治理、模化养猪场污染综合治理项目上提供便利和帮助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6万余元。也是在此期间,万家胜在环保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过程中,明知申报主体不符合条件,仍违规同意将三家公司确定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致使国家环保项目专项资金损失300多万。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万家胜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万家胜在被检察机关调查之前就已经退赃13.5万元,可不作为受贿罪处理,因此受贿数额应认定为2.5万元。同时,辩护人也认为,由于《中央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于2010年已经终止,在此之后所批准的利达包装有限公司及丰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项目资金,虽申报材料不足,造成国家损失,不应全部认定为环保局的责任,并且同意拨付资金是经过环保局党组会同意的,万家胜只负领导责任,不宜认定为滥用职权情节严重。
对于以上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万家胜收受财物都用于个人开支,且退还时间与收受时间间隔长达3年之久,主观上有占有的故意,其事前退赃行为不应认定为主动退还,不会影响受贿罪数额的认定。其次,环保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三同时”制度,被告人作为环保局局长主观明知三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仍违规签字,对国家项目资金遭受巨大损失应负刑事责任。
在最后陈述阶段,万家胜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希望法院考虑自己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对其从轻判决。庭审到下午1 :05左右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