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因工作突出借调到市局,哪知管不住自己的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被告人康敦彬挪用公款一案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11日,法院判处被告人康敦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月5日,康敦彬从上犹县体育局借调至市体育局并被安排在赣州体育中心工作。同年7月,赣州体育中心安排康敦彬负责该体育中心游泳馆室外池的管理及门票收费工作。同年7月至9月期间,康敦彬陆续将收取到的24.285万元门票款挪用于个人用途。同年10月,赣州体育中心经核对发现康敦彬挪用游泳馆门票的行为并催促其还款。之后,康敦彬分两次归还14万元、2.5万元。
经该院公诉科依法审查,康敦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金额为7.785万元,2013年8月至9月,康敦彬又陆续归还5940元,最后仍有7.191万元未归还,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