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下午,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昆明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云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李云忠、刘毓新、李正昌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确认许可检察机关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李云忠、刘毓新、李正昌采取强制措施。
8月8日、19日和9月11日,省检察院先后送来3份《云南省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书》,分别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刘毓新、李正昌、李云忠采取强制措施,以全面查清李云忠、刘毓新、李正昌案件事实,防止串供和证据灭失。
鉴于省人民检察院报告时正值省人大常委会闭会,因此,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许可检察机关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李云忠、刘毓新、李正昌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确认,9月26日下午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该决定。
李云忠
男,1958年6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曲靖市委原副书记、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经初步查明,自2009年4月至2014年6月,李云忠在担任曲靖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曲靖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协调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拨付,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收受他人贿赂1123余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涉嫌受贿罪。
刘毓新
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中共官渡区委原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原区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初步查明:刘毓新利用其担任安宁市副市长、昆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官渡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安宁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尤川、云南泰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邱继昌所送人民币共计170万元,还涉嫌其他受贿线索待查。
李正昌
男,1976年10月14日生,拉祜族,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澜沧县委原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原县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初步查明:李正昌利用其担任澜沧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澜沧县付腊知了谷温泉建设项目转让过程中,代表县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批准方及鉴证方与普洱景迈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景迈柏联精品酒店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六千万元成交的项目转让协议,在明知两公司在申报纳税过程中,为逃避税款,在他人请托下,三方又签订了成交价为一千万元的虚假转让协议,并安排人代替他在虚假协议上签字,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导致企业逃税850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