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原政法委书记冷某利用其分管城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房开企业贿赂43万元。9月17日,经贵州省遵义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冷某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冷某先后担任遵义县南白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及遵义县龙坑镇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兼遵义县共青片区项目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根据工作分工,冷某均分管城建工作。其间,冷某利用其分管城建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遵义县个体包工人员范某人民币30万元、遵义县西苑丽景项目负责人游某人民币10万元、遵义县共青大道协调办工作人员肖某人民币3万元,为上述人员在项目承建、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冷某主动到遵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清了受贿的全部赃款。在冷某羁押期间,被告人冷某检察了周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冷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冷某有自首和一般立功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冷某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