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谢鹏飞涉嫌受贿一案在广东高院二审第二次开庭,此前潮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谢鹏飞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一审宣判后,谢鹏飞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昨日庭审检方出示了三份新证据,就谢鹏飞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展开调查辩论。
检方抗诉称应判被告无期以上徒刑
公诉机关认为,一审量刑明显不当,谢鹏飞受贿折合人民币1500多万元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应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一审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明显不当。
而谢鹏飞则认为,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4年的量刑过重,因此提起上诉。第一次庭审时谢鹏飞称,一审将大量违纪事实认定为受贿,而自己是出于友情给他人提供的帮助,“我曾利用自己的研究能力,在职权范围之外为某些企业或个人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获取一定的酬劳,我认为这至多也只属于违纪行为,但被错误的认定为受贿,”谢鹏飞表示,当初别人借给他400多万元,他已经还了200多万元,剩下的钱他并没有说不还,也没有打算不还,因此应当认定为“借款”而非受贿。
被告曾提供英德原副市长受贿线索
昨日庭审时,公诉人举证了今年9月1日省纪委新出具的谢鹏飞接受调查阶段情况说明的材料,认为谢鹏飞接受组织调查后供述受贿事实以及提供清远市原市委副秘书长李晋锋受贿的线索,并不符合2009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自首、立功情节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构成自首、立功。
二审第一次开庭时,谢鹏飞称在侦查阶段,他曾向纪检部门提供英德市原副市长李晋锋的受贿线索。因此谢鹏飞认为立功情节应当予以认定,而该线索也经查证属实,今年年初,李晋锋获刑11年。
而公诉机关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谢鹏飞有立功表现是错误的,“经查证谢鹏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和犯罪数额等,”因此不能认定谢鹏飞具有立功表现。而谢鹏飞则认为,提供线索一经查实应该被视为立功。
一审认定犯罪事实并非被举报内容
庭审时,谢鹏飞认为,他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一审判决书所列的十多宗犯罪事实,没有一宗是原举报信举报。也就是说,这十多宗事项都是我主动坦白供述,是办案机关之前没有掌握的。”
检方则认为,谢鹏飞在“坦白”犯罪事实之前,行贿人已经向检察机关供述过谢鹏飞受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的供述详细、正确,为侦查提供了准确线索,最后也证实行贿人的供述基本属实,能作为证据,因此,谢鹏飞的自首情节不应予以认定。
案情回顾:一审20宗罪认定18宗获刑14年
潮州中院一审认定,谢鹏飞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356万元、港币235万元、美金21万元,对于检方起诉的20宗犯罪事实认定了18宗,而谢鹏飞归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其中行贿人包括集团老板、公司董事长,涉及广东省内多个地区。谢鹏飞还被控为行贿人亲属考取公务员等事项向省市领导打招呼,在一些课题研究中收取钱财,其儿子在美国读法律博士时,有老板曾“赞助”20万美元。
同场加映
深圳基层执法队长因查违受贿15万元
羊城晚报讯记者沈婷婷报道:原深圳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副队长吴长青涉嫌受贿一案,9月28日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负责辖区查违工作的吴长青。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辖区内违法建筑业主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5万元。当庭,吴长青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吴长青在原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后改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执法队)历任副中队长、中队长、副大队长等职务,主要负责辖区查违工作。吴长青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辖区内违法建筑业主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5万元。其中,收受深圳市冯悦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5万元、港币5万元。2008年年底,深圳市民治横岭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冯悦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修建横岭村统建楼悦湖大厦,该建筑属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