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贿赂财物近700万元,并“关照”亲属非法开采稀土,造成国家损失1700多万元……9日上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安远县原县委书记邝光华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邝光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
2005年至2013年,邝光华先后任安远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会昌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安远县委书记。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此期间,邝光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名民营企业主及多名下属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5.5013万元(其中126.14万元未遂)、美元2252.5元。
2011年下半年,邝光华亲属罗某某在安远县非法开采稀土,原安远县矿业管理局局长凌永生向邝光华汇报此事,邝光华交代凌永生在处理时适当予以关照。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凌永生等人的关照下,罗某某伙同他人在安远县非法开采稀土的行为长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罗某某伙同他人在安远县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共计人民币1708.4896万元。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邝光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邝光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罗某某在安远县非法开采稀土,仍违法指示下属予以关照,致使罗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稀土的行为长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遭受严重损失,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