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原中铁二十五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构件车间主任车某涉嫌贪污51万余元一案作出判决,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所退赃款5万元发还公司,未退赃款46万余元予以追缴。 今年2月11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车某于2009年4月至2013年3月,担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构件车间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2年4月,车某非法占有由彭某交给的捆扎物费共计38.22万元。此外,车某的车间设有2个小金库,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他以支付工费或物流费为名,先后7次从小金库领走9.8万余元,均非法占为己有。2013年1月31日,鹿寨县某装卸服务队陆某将回收钢托架费5万余元,扣税后余款4.8万余元交给车某,车将其中的1.3万余元作为职工奖金发放,余下3.4万余元以付业务招待费的名义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系工人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利用担任构件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51万余元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