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招商促进局、经贸局局长李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兴业县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经查,2009至2013年,李某某在担任兴业县招商促进局局长、经贸局局长期间,违反规定,多次通过主持局务会议决定,利用虚假发票报账形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共计私分26万元,个人分得近万元都被用于购买相机、笔记本等奢侈品。此外,李某某还通过为私企发展开后门,收受私企老板好处费2万余元。
近日,兴业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将李某某公诉至该县法院,最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外,该县招商促进局、经贸局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参与私分国有资产,共有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人正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