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两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向商家大肆索贿等途径,共同贪污受贿和单独贪污受贿共计40余万元。11月14日,该案已由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并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曾某,系桃源县商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协管财务,分管人事教育、市场建设和监管等工作;犯罪嫌疑人吴某为市场建设股长。经查,在2008年年底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曾某、吴某利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职务之便,事先商定采取给商家多安排补贴资金方式,以工作经费的名义从商家的补贴资金中套取国有资金5万元后予以私分,其中犯罪嫌疑人曾某实得3万元;犯罪嫌疑人吴某实得1万元;另1万元由犯罪嫌疑人曾某交给他人,其行为涉嫌共同贪污犯罪。
2008年至201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曾某伙同市场建设股长吴某,利用负责成品油加油站新建、迁建、改扩建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明知成品油加油站报批没有收费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多次安排吴某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向成品油加油站商家索取费用24.9万元,然后两人私分,其中犯罪嫌疑人曾某分得14.8万元,犯罪嫌疑人吴某分得9.1万元,另1万元由吴某送给他人,其行为涉嫌共同受贿犯罪。
2011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曾某利用职务之便,向某超市、某市场老板、加油站老板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8万元。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多安排补贴资金方式,从某电器超市分配的补贴资金中套取5000元据为已有;2009年至2010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向商家索取贿赂2万元据为已有。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曾某、吴某作为桃源县商务局从事市场建设和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配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后二人私分并据为已有,其行为构成共同贪污犯罪;二人利用负责成品油管理工作职务之便,多次共同索要他人贿赂后私分并据为已有,其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另犯罪嫌疑人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犯罪。另犯罪嫌疑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配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据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