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市民政局副局长金渊受贿一案近日宣判,因受贿65万元,金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根据案情,金渊受贿行为主要是与其情夫有关,多为情夫关系户。
金渊,女,1962年生,案发时任嘉兴市民政局副局长。从堂堂的副局长沦落到阶下囚,金渊的案发不得不提的一个人就是姚金明。姚金明是嘉兴市建委原调研员,与金渊曾是同事关系,2003年下半年起,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一直保持到案发。而姚金明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一案,海盐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机关指控金渊的第一节犯罪事实是一辆轿车。金渊本身家庭条件较为优越,买车代步是力所能及之事,但金渊自己却并没有买车。2007年,金渊在一次聊天时,跟姚金明吐露自己想要买车的想法。同年11月,在金渊的亲自挑选下,姚金明的“关系户”吴某所在的公司出钱为金渊购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并且,2007年至2011年间,这辆轿车的保险费也都由该公司支付。
2011年,金渊的联排别墅正要装修,借着姚金明的关系,金渊享受到了不少优惠。除了获赠了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洁具和瓷砖外,原本评估价近60万元的装修款金渊也只实际付了35万元。
2011年,金渊得知有相关工作人员因车辆问题被检察机关查处后,便与吴某签订了购车协议。一开始,吴某出价4.6万元,但金渊觉得这个价钱太低不妥。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8万元的购车协议。但是这辆车当时评估出来的价值是13万元,在姚金明的要求下,金渊又与吴某重新签订了购车协议,并补交了5万元钱。
2013年初,在得知检察机关查处相关案件后,在姚金明的要求下,金渊退还了洁具和瓷砖的15万元。
2014年案发后,金渊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金渊系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6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整个宣判过程,金渊都低着头,听到判决结果当庭也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