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发展公司)原总经理、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轮公司)原总经理茅士家、中海油轮公司航运部原副主任、副总经理刘后平为亲友非法牟利,刘后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判处被告人茅士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后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4年11月,茅士家担任中海发展公司及中海油轮公司总经理。茅士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分别在中海游轮公司经营广州石化和广西石化油品运输业务期间,伙同时任中海油轮公司航运部副主任、副总经理的刘后平将相关业务交由其子茅某(另行处理)经营,茅某累计获利1,500余万元。
2011年11月,刘后平委托茅士家之子茅某为其代拍上海市机动车私车牌照额度。当月,茅某以45,900元的价格拍得一份私车牌照额度,并将上述拍卖款连同100元手续费一并予以支付。直至案发,刘后平未向茅某支付上述私车牌照额度对应的钱款。
2014年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被告人茅士家、刘后平为亲友非法牟利,刘后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一中院于同年9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茅士家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刘后平,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子茅某经营,使茅某获取非法利益1,500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茅士家、刘后平的行为均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系共同犯罪。刘后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刘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伙同茅士家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刘后平案发后通过亲属退缴全部受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庭一审判决被告人茅士家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后平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查扣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茅士家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