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规划股原股长潘剑宏,自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获得资质提供帮助,并以此受贿14万元,最终落入法网。12月14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剑宏有期徒刑十年,并依法没收被告人潘剑宏向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剑宏在其担任平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规划股股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至2013年,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南县开发华鹏国际小区、华鹏中央公园、瑞雁广场等项目。期间,被告人潘剑宏帮助该公司办理容积率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的手续,并先后三次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展斌位于平南县朝阳路的办公室内收受王展斌送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
二、2013年,广西大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南县开发大将财富广场等项目。期间,被告人潘剑宏在平南县大将酒家收受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坚送的人民币3万元,并帮助该公司尽快办理了上述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等手续。
三、2013年,平南县丽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打算拆掉位于平南镇西山开发区粤西小区的粤西酒家,另建一栋商业住宅楼,对该地进行重新开发。期间,被告人潘剑宏帮助该公司顺利办理了该项目的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方案,并在该公司负责人梁贤家中收受了梁贤送的人民币1万元。
四、2013年至2014年,平南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平南县凤凰名城项目,被告人潘剑宏帮助平南县凤凰名城项目的负责人张嘉达审批通过了该项目调整容积率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设计意见,并收受张嘉达送的人民币3万元。
另查明,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5日掌握被告人潘剑宏涉嫌收受梁贤1万元的犯罪线索,同月16日通知被告人潘剑宏到案接受问话,同月17日以被告人潘剑宏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被告人潘剑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剑宏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退出全部赃款1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剑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剑宏所犯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剑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剑宏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侦查机关获悉被告人潘剑宏收受平南县丽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梁贤送给好处费1万元的线索后,依法传讯被告人潘剑宏到案调查。被告人潘剑宏到案后如实供认收受梁贤贿赂1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坦白交待收受大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荣坚送的好处费3万元、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展斌给的好处费3万元等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证实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潘剑宏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自首,法院对被告人潘剑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潘剑宏到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剑宏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