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一村支书在协助征地拆迁工作开展过程中,见利忘义,贪赃枉法,不但没有履行为人民群众谋福利的职责,反而伙同他人骗取、侵吞房屋拆迁补偿款达22万余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岑业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岑业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万八千三百零三元,退还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财政所。
被告人岑业华在任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猫儿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政府开展贵港市环城公路东环郁江特大桥项目(以下称东环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伙同负责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江燕进(另案处理)骗取、侵吞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21303元,岑业华分得赃款人民币4830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6月,被告人岑业华向江燕进抱怨征地拆迁工作辛苦,政府补贴少。江燕进应承想办法帮弄点钱出来。两人经密谋后,岑业华提到其老表苏保明有房屋被拆迁,委托其办理相关手续,江燕进叫岑业华提供其儿子岑春伟的存折和身份证给江燕进,后江燕进擅自将苏保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加大至380.43平方米,并以岑春伟的名义办理房屋拆迁补偿手续,骗取、侵吞补偿款人民币157951元。其中岑业华分得34951元。江燕进分得123000元。
2011年7月,江燕进发现一间无主房屋没有人签字,即对被告人岑业华讲以别人的名义报上去得回一些补偿款,并叫岑业华以其儿子岑贞伟的名义上报,岑业华同意。后岑业华以岑贞伟的名义上报并提供岑贞伟的身份证和信用社帐号给江燕进,江燕进将该被拆迁房屋面积加大至82.32平方米,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3352元。其中岑业华分得13352元,江燕进分得50000元。
综上,岑业华参与共同贪污二起,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221303元,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48303元。
案发后,岑业华退出赃款人民币4830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业华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业华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岑业华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岑业华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提供相关村民资料,配合江燕进骗取拆迁款并予瓜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岑业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岑业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