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该市小王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贪污一案,经乐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赃款全部依法追缴。
经查,2012年3月份至2014年3月份,王某在担任乐陵市小王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借协助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向小王村兑付征地补偿款之际,利用职务之便,冒用小王村13名村民的名义,支取征地补偿款67.1万元据为己有,并在兑付群众征地补偿款中,截留征地补偿款17.8万元。被告人王某在兑付群众征地补偿款期间,共侵吞公款84.9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及挥霍。
判决认定:王某在任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小王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借协助政府向小王村兑付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侵吞国家征地款84.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