陀某是广西苍梧县某渔业经济专业合作社的社长,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该县微型企业办公室成员赵某、曾某等人钱物共82000元。近日,陀某犯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调查,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陀某为了让其合作社成员陈某、潘某等人各获得3万元微型企业财政补贴款,向该县微型企业办公室成员赵某寻找关照。后赵某利用其对各微型企业实地检查、验收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陈某、潘某等人申请补贴款提供便利。事后,陀某送给赵某21000元好处费及价值3000元的茶几一件。此外,陀某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向该县微型企业办公室成员曾某、黄某等人行贿钱物58000元。
2014年3月,陀某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