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购销公司总经理与生意合作伙伴共谋,将该单位公款200万元借给他人经营,结果双双获刑。近日,经贵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江某原系贵溪市粮油购销总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盛某是其个人注册成立的鹰潭市科籼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两公司平时有业务往来,2010年12月份,盛某与余江某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稻谷买卖合同,因资金不足,盛某找到江加斌帮忙,向其公司借200万元资金,商定后,江某未经总公司集体研究决定,指使公司财务和会计将公司200万元于次日转入盛某个人账户,之后盛某用此笔钱购买余江某有限公司稻谷,直到2011年1月14日、18日,盛某才分两次归还该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身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总经理,在盛某个人因缺乏资金向其负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借款200万元时,未经集体研究,个人作出决定,并指使公司财务和会计将公司200万元出借,其行为属于“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情形。盛某参与商量策划取得并使用了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以挪用公款的共犯定罪处罚。
案发后,江某主动投案自首,本人在挪用公款中也未谋取个人利益,挪用的公款已归还;盛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上述原因,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遂分别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