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财政所长利用“一事一议”项目受贿领刑

2015-01-09 来源:光明网 热度:2054℃

一个乡级财政所长负责村屯道路硬化项目的上报、审查及奖补资金拨付等职责,本应廉洁履行职责,利为民所谋,但其雁过拔毛、留下买路钱,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覃启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覃启员退出的违法所得89400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启员在担任宜州市安马乡财政所所长并兼任宜州市安马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以下简称“一事一议”)办公室主任期间(2010年至今),利用安马乡财政所及“一事一议”办公室负责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上报、审查、验收及奖补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商和各村屯社长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19起27笔,合计89400元。本案侦查期间及庭审后,覃启员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1年初,潘某甲在宜州市安马乡承包“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建设项目工程过程中认识覃启员,提出让覃启员为其介绍工程、提供项目信息,并在工程的验收和拨款上给以关照,潘某甲承诺将按每个工程给覃启员2000元左右的好处费,覃表示同意。2011-2012年度,潘某甲承包安马乡北关村拉烟屯、安马村木塘屯、北关村坡塘屯、索敢村大平屯等13个村屯“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建设项目工程,在上述项目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覃启员便以借款为由,多次向潘某甲索取好处费。另外,在工程完工申请验收时,潘某甲为了工程竣工后能通过项目验收、顺利得到乡财政所拨付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前后分5次一共给了40000元好处费给覃启员。

2011年,宜州市安马乡安马村山脚屯几次向安马乡财政所申请“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奖补项目,均未获得审批。该屯的韦某甲找到覃启员请求其帮该屯争取一个“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硬化项目的指标,并承诺事成之后给覃启员4000元好处费。后在覃启员的帮助之下,该屯顺利获得指标。为了感谢覃启员,2011年10月份的一天,韦某甲从该屯修路筹资款中拿了4000元,在安马乡财政所覃启员的办公室送给覃启员。

2011年5月份,宜州市安马乡北关村板会屯申请“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奖补项目,经多次申请均未获通过,为此该屯队长莫某甲等人便找到覃启员,要求覃启员帮该屯争取一个5万元奖补资金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硬化项目指标,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覃启员5000元的好处费。后在覃启员的帮助之下,该屯顺利获得指标。2012年2月2日,安马乡北关村板会屯的莫某乙、莫某丙在安马乡安马农村合作银行送给覃启员5000元。

从2011年至2013年7月,被告人覃启员采取同样的手段16次收取其他村屯500元至8900元的好处费。

对于覃启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覃启员不具有索贿的情节问题。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未能证实覃启员存在故意刁难行贿人的行为,但覃启员在任安马乡“一事一议”办公室主任,经手管理本乡“一事一议”奖补经费的下拨、项目验收过程中以借款为由,向与其存在审批、验收关系的相关工程承包商廖某甲、陆某甲、潘某甲等人索要钱款,又未办理任何借款手续,事后也无归还意图及表现,其行为名为借款,实质已构成索贿。

关于覃启员的量刑情节问题。法院认为,覃启员在检察机关对其案件进行初查阶段,即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详细自书收受贿赂的情况,并主动退还部分受贿款项,归案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虽然其在过后的供述及庭审过程中将其中部分受贿款项辩解为借款,属其对收受款项性质的误解,不影响对其投案自首情节的认定。覃启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具有如实供述行贿人及行贿事实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其供出行贿人而视为其有立功表现。覃启员归案后积极主动退赃,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肯定。故对于覃启员及其辩护人提出覃启员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启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宜州市安马乡财政所所长兼任“一事一议”办公室主任的便利,在负责对安马乡“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及资金拨付期间,非法索取、收受相关村屯及工程承包商给予的贿赂89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覃启员以借钱为由向部分工程承包商索要财物,属变相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在检察机关尚未立案侦查时,覃启员即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覃启员在侦查期间和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退出、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本院决定对覃启员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