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佛冈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胡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条件,收受他人“好处费”2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4年12月24日,佛冈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其退缴的受贿赃款28.8万元及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胡某在担任佛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规划设计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28.8万元。其中:2013年12月9日,经其介绍的广东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功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2日,胡某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罗某的车上收受了罗某给予的好处费18万元。2013年12月,佛冈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某因其公司开发的某项目的规划审批多次被规划部门退回而找到胡某,胡某收下罗某送的10万元现金后指令下属指导该公司修改相关资料,12月24日,该项目规划被审议通过。2010年起,佛冈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陈某为了与胡某搞好关系,在春节、中秋节送给胡某1000元的红包,共8000元,作为胡某对其帮助的感谢。为此,陈某得到在办理规划方面的手续时都未被为难过的好处。
案发后,胡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出赃款3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好处费归其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胡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清赃款,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