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合谋骗取宅基地补偿款,犯罪数额达164万余元,其个人分得83万余元。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被告人谢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2011年冬,被告人谢某与南康区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杨某(已判刑)约定,杨某出钱,谢某负责找人施工,在谢某的责任田里违章搭建70平方米的房屋。2012年4月,在杨某的帮助下,此违章建筑获得144平方米的安置宅基地;杨某还另外制作补充协议,为谢某增加安置29.7平方米的地皮,合计173.7平方米。之后,谢某将此宅基地以160万元转让他人,分给杨某77万元,余款83万元归自己所有。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还与杨某等人合谋,虚造水田面积套取征地补偿款4.3万余元,个人分得3000余元。
南康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该区法院支持检察院的指控,遂依法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