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区1·10水污染事故渎职案件责任人金山区地方海事处朱泾海事所所长栾某提起公诉

2013-11-02 来源:正义网 热度:2518℃

 8月5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金山区“1·10”水污染事故渎职责任人栾某提起公诉。

 经金山区检察院查明,栾某在担任金山区地方海事处朱泾海事所所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从2012年8月开始违规授权没有执法权且未经过签证培训的海事协管人员沈某从事船舶签证工作。在明知朱泾海事所辖区内没有危险货物码头的情况下,疏于对辖区内码头装卸货物的监管,且在签证工作中不严格管理“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纵容工作人员随意使用。

 2012年12月30日,沈某使用栾某的执法编号和密码,单独为未配备适格船员的“赣天宜化0003”号船违法办理了船舶签证及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同意船方在不具有危险货物装卸资质的金山区朱泾镇金张公路7153号装卸码头装运危险货物碳九混合物。之后,栾某对于违规办理签证情况未能及时予以检查发现。

 在2013年1月8日的巡航过程中,栾某已发现“赣天宜化0003号”船停靠在金张公路码头,却疏于履行职责,未按照巡航检查要求仔细检查并发现问题。

 2013年1月10日,“赣天宜化0003号”船在金张公路码头装运危险货物碳九时因操作不当致使约52.48吨碳九泄漏至码头所在的金山区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导致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污染,金山区、松江区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贤区、闵行区取水口也受到影响。

 金山区朱泾镇等地区因空气及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引起 46名居民身体不适入院治疗。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2013年3月12日,栾某到金山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金山区检察院认为,栾某身为金山区地方海事处朱泾海事所所长,在签证管理、巡航检查、码头管理等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金山区朱泾镇“1·10”水污染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和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