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村支书,本应克己奉公,扎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但广西靖西县的一位村支书却鬼迷心窍,利欲熏心,骗取、侵吞五保户供养金、农村低保补助款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周慧有期徒刑六年,其冒领的五保供养金7392元,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非法所得人民币44039元,依法追缴。
2002年7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周慧任靖西县魁圩乡庭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协助靖西县魁圩乡人民政府开展五保供养金工作,在得知魁圩乡庭那村陇那上屯王某华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后,为牟取私利,私下申请王某华的五保供养金,上报办得王某华五保供养证后,私刻私章领取五保供养金,从 2006年8月—2011年4月,被告人周慧冒领王某华的五保供养金共5254元。被告人周慧用同样的手段,从2006年8月—2011年10月,冒领周某贤的五保供养金共5914元;从2008年6月—2012年3月,冒领周某的五保供养金共5764元。被告人周慧冒领以上三人的五保供养金共16932元。2011年9月,县纪委和靖西县人民检察院在魁圩乡联合开展民生信访工作当中,被告人周慧担心被查处,于2011年12月,将冒领的五保供养金分别退还给周某2420元、王某华的亲属4700元、周某贤的亲属2420元。
期间,被告人周慧还利用自己经手上报工作便利,在明知其外甥女周某婷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情况下,为骗取五保供养金,以“王某婷”之名为周某婷申报五保供养材料,办得了“王某婷”五保供养证,为方便领五保供养金,周慧私刻一枚“王某婷”的私章,领取了“民政事业费发放凭证”。2006年8月—2011年4月,被告人周慧凭借“民政事业费发放凭证”以王某婷之名共骗取了五保供养金5254元人民币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从2007年起,被告人周慧协助魁圩乡人民政府管理本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负责办理的该项工作的申请、核实、填报、监督材料。被告人周慧的妻子周某鲜又名莫某兰,为骗取国家农村低保补助款,2007年,被告人周慧利用职务便,采用虚报、冒报的方法,以莫某兰为户主申请得了一个国家农村低保补助款名额,并以自己的信用社账号来领取这份国家农村低保补助款。2011年,因莫某兰户名因与身份证不符而被停发国家农村低保补助款,被告人周慧为了继续领取国家农村低保补助款,将莫某兰改为周某鲜,至2012年第二季度共领取国家农村低保补助款11960元人民币。从2009年起至2012年间,被告人周慧以女儿周某甲为户主申请得了一个国家农村低保补助款名额,骗取国家农村低保补助款6825元人民币转存入由其使用的账户为周某乙的信用社账号。被告人周慧以其妻子、女儿骗取国家低保的金额共计18785元人民币。所得款项被告人周慧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010年—2011年间,被告人周慧在协助魁圩乡人民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明知自己家庭不符合申报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仍利用自己经手办理相关上报、审核等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以其妻子周某鲜为户主,并私自填写“申请书”、“证明书”等相关材料申报危房改造补助,骗取了2010年度危房改造补助款共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慧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办理本村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危房改造补助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五保供养金、低保补助金和危房改造补助金共计6097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周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慧尚未退出的侵吞周某的五保供养金3344元、王某华的五保供养金554元、周某贤的五保供养金3494元,共计7392元,应予以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周慧骗取、侵吞的五保供养金、农村低保补助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非法所得的44039元,依法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第二款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