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港闸区原副区长黄雅香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雅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黄雅香,女,1965年3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共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唐闸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等职,案发前任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及负责工业经济及其改革、质量监督、沿江开发、民营经济、安全生产,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建设,重大项目推进等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雅香在担任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启动了辖区一地块开发项目。为给其兄黄某(另案处理)、原港闸区委书记王平(已判刑)之子王某谋取利益,多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使黄某、王某等人通过相关公司股权的转让方式实际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开发、处置权,非法获取该宗地块增值利益,至案发时已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万元,其中黄某个人获利人民币1140余万元,王某个人获利人民币80万元。
另查明,2007年9月,唐闸镇街道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曾与上海太平洋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营销代理合同。2009年1月14日,被告人黄雅香个人擅自决定解除该营销代理合同,致唐闸镇街道为此支付合同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还查明,2005年至2013年间,黄雅香利用担任中共南通市港闸区闸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天生港镇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港闸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唐闸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港闸区副区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1891.34元。
考虑到被告人黄雅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