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在担任两年环保局科长的时间里,大肆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企业好处费,侵吞国家资产。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追缴其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曾某2010年至2012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环保局污染管理科科长和农村生态科科长,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企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牟取利益;使超标排污企业顺利通过环保工程项目验收;在前后2年时间里总共8次收受了相关企业的好处费总共38.8万余元,在家禽污水治理项目侵吞国家补助资金2万元。天网恢恢,曾某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好处费38.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有资金2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还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