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2015-02-15 来源:中纪委网站 热度:1790℃

2月10日,新疆自治区纪委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塔城地区额敏县检察院公款旅游和违反财经纪律,累计虚开发票报销用于公务接待、礼品支出及发放福利等费用。该院原党组副书记、检察长古丽其开·沙力克,原党组书记、副检察长张宗坚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克拉玛依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林(正处级)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他人所送购物卡、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并用公款报销个人接待费用,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昌吉州玛纳斯县六户地镇闯田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建新大操大办其女婚礼并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立德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并从中先后支出现金用于请客送礼、发放福利和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文体广电局局长甄建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与该局2名干部及库尔勒市文化市场经营者协会会员等11人,在内地参加会议之后,前往景区旅游,相关费用全部由库尔勒市文化市场经营者协会支付。甄建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招商局局长朱艳青违反财经纪律,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个人购买用于接待、送礼的高档烟酒、衬衣、茶叶等费用用公款报销,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喀什地区英吉沙县苏盖提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邱建旗无证酒驾公车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和田地区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级)艾尔肯·吾买尔违规配备使用公车和违反财经纪律,长期固定使用单位2辆公务用车,并签批报销单位违规发放加班费及奖金、变相购买车辆以及公款旅游等费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春节将至,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务实节俭过节的一系列通知要求,从上述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严明纪律,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收送红包礼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驰而不息抓作风的坚定决心,心有所畏,行有所止,自觉做到讲规矩、守纪律。

通报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重要节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和通报曝光力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顶风违纪的,一律零容忍、严惩戒,既要查处本人,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把握好执纪的尺度和标准,坚决纠正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现象;要紧盯“四风”问题新形式新动向,在查处问题的同时,注重举一反三,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堵塞漏洞,着力形成抓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决不让“四风”问题改头换面、反弹回潮,促进党风政风社风民风的持续好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