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好处费15.1万元,近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廖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原局长兼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原主任。于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任贵港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贵港市三区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申请代理招投标、工程监督管理、检查和验收、工程量确认及工程款拨付审核工作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廖某在开展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中秋村等村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盘古村、合岭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土地整治项目、贵港市港北区太圩镇新建村土地整治项目、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土地整治项目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共分4次收受承揽上述项目的李某给予的现金、购物卡人民币8.6万元。
廖某在开展贵港市覃塘区蒙公乡蒙公村等四个村土地整治项目、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龙马村土地整治项目和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新建村土地整治项目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共分6次收受承揽上述项目的袁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1万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处十年以上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因廖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廖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