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朱明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朱明国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朱明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中相关规定:
其中明确对违规生育的13种行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比如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而生育的;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而生育或者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无法提供本人计划生育有效证明又拒不接受组织调查,妨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超计划生育但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
其中还规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拒不提供孕检结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与他(她)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生育一个子女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等情况,将一律被处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朱明国简历
朱明国,男,黎族,1957年5月生,海南五指山人,1975年10月入党,1974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副总警监。
现任广东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1974年~1975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毛招小学教师。
1975年~1975年,广东省保亭县保城公社路线教育工作队队员。
1975年~1976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6年~1978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8年~1980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团委书记。
1980年~1980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副书记。
1980年~1982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书记。
1982年~1984年,中山大学法律系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4年~1984年,广东省保亭县委常委
1984年~1988年,广东省海南自治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州直机关党委书记。
1985年~1988年,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学习。
1988年~1993年,海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3年~1994年,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副厅局级)。
1994年~1995年,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县长(1995.02明确为正厅局级)。
1995年~1998年,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市长。
1995年09月~1996年07月,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8年~2001年,海南省委常委、副省长,省委政法委书记。
2001年~2002年,重庆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
2002年~2006年,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2006年~2010年,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2010年~2011年,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
2011年~2012年,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主任。
2012年~2013年,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主任。
2013年至2014年12月,广东省政协主席
2013.11 不再担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
2014.11 被中纪委调查。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八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