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宝民派出所原所长受贿8万 被判5年

2015-03-07 来源:南方日报 热度:1794℃

记者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深圳市公安局宝民派出所原所长姚某洪因收受贿赂,关照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容留卖淫等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根据一审盐田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8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姚某洪担任深圳市公安局宝民派出所所长。期间,姚某洪通过朋友方某然介绍认识了该所辖区内的深圳市某某都会会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伍某东。因某某都会长期存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容留卖淫等行为,为了让姚某洪关照某某都会,使该所民警少点查处或不查处某某都会上述“涉毒、涉黄”行为,伍某东分多次由其本人或安排他人送给被告人姚某洪财物。

根据案情,伍某东行贿非常明目张胆,都是把钱财、烟酒直接送到姚某洪的办公室或者单位宿舍。比如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伍某东安排某某都会的出纳和经理到姚某洪在宝民派出所的宿舍,送了一瓶轩尼诗XO酒、一条软中华香烟和现金人民币2万元。

由于姚某洪的关照,宝民派出所对某某都会容留他人吸毒的现象疏于查处,对某某都会容留卖淫现象从未查处,某某都会容留他人吸毒及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期未被追诉。直至2012年初,某某都会因容留他人吸毒、容留卖淫而被深圳市公安局查封,伍某东、陈某忠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组织卖淫罪分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发后,姚某洪已退缴涉案全部赃款人民币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娱乐场所某某都会现金人民币8万元及其他财物,为某某都会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姚某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