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泰兴市原副市长林楠受贿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林楠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判决后,林楠表示不服提起上诉,3月6日,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省高院二审查明,2006年至2013年8月,林楠利用职务之便为多人在土地征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便利,累计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欧元1000元,此外,林楠还接受吴某给予的债权85万元。
泰兴市原副市长林楠因受贿终审被判10年
2015-03-09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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