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王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经查明,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王某利用其担任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科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合计34000元,并为他人在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安全设施设计等方面给予关照。
王某自2009年7月担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以来,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2012年5月、6月,在其带队对某化工厂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违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排除。2013年2月22日晚,该厂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产品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一人死亡及周边单位、群众财产受损。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