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建设居民安置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收受贿赂,导致居民点的安置工作无法开展,村民无法建房。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王某、文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被告人刘某系井冈山经济开发区彭家村委会治保主任, 王某、文某系均村小组组长。2012年4月,井冈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根据彭家村委会砂窟村村民的建房申请,征用了彭家村委会砂窟村23亩多土地用于建设居民安置点。按照规划,街道办需要做好居民安置点的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基础性工作。为此,街道办指定蹲点干部李某和刘某、王某、文某负责居民点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在居民点平整土地的过程中,有人发现地底下有白泥,后邻村村民赖某找到刘某、王某、文某三人商谈开挖此地白泥,并给予他们好处费330550元,而刘某三人在收到好处费后,不但没有制止赖某开挖白泥,也没有向村委会和政府报告此事,导致现在居民点的安置工作无法进行,村民无法建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文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055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刘某在共同受贿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文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在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