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己私利,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最终将自己送入了犯罪的深渊,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赣榆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朱某系连云港市赣榆区某镇人民政府招商办原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朱某发现了挪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借予他人以收取利息这一“生财之道”,2012年7月至11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挪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合计人民币2002.76万元借给他人用作私营企业验资,共收取利息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收益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朱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所挪用公款已全部归还,其家人也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朱某当庭服判,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