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涂记慷因犯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被告人涂记慷犯罪所得48.6万元,由纪检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涂记慷在担任江西省宜春市商业办公室主任、宜春市服务业办公室(以下简称行办)主任以来,其下属单位宜春市某车辆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旧车市场)经理赵某某为了能在改制中得到被告人涂记慷的关照,解决行政编制和享受副调研员职级待遇,以及为成立宜春市赣江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得到被告人涂记慷的帮助,自2010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赵某某先后多次送给被告人涂记慷现金18万元和赣江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干股分红计人民币20.6万元。
2010年,江西省万载县康强某有限公司(下称康强公司)法人代表人曾某为了承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通过万载县商业局局长张某介绍找到被告人涂记慷,在被告人涂记慷的关照下,康强公司在2010年承接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70个,配送中心1个,并顺利通过验收于2011年11月获得补助款102万元;2012年7月承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30个,配送中心1个,并于2013年4月获得补助款80万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曾某为感谢被告人涂记慷,在被告人涂记慷家旁楼下巷子口,曾某送给被告人涂记慷现金6万元,被告人涂记慷予以收受。
2011年初,宜春个体户周某某和宜春市某单位退休人员万某某为在320国道旁建一个加油站,通过行办司机欧某某找被告人涂记慷帮忙,并向行办提交了建加油站的请示。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涂记慷签发了报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的请示。同年9月28日江西省商务厅确认同意。2012年3月的一天,周某某、万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涂记慷的关照,通过欧某某送给被告人涂记慷现金3万元,被告人涂记慷予以收受。
2008年10月,袁州区商务局李某为感谢被告人涂记慷在2007年给了该局100个“万村千乡工程”指标,经局班子商量,由李某经手送给被告人涂记慷现金1万元。被告人涂记慷予以收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记慷在担任宜春市商业办公室主任、宜春市服务业办公室主任、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任职期间和退休后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8.6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记慷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涂记慷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积极主动向相关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涂记慷积极退赃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