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深圳市公安交警支队光明大队原队长兼政委曾某谦涉嫌受贿案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曾某谦当庭认罪。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9月至2010年8月,时任深圳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处副处长的曾某谦,利用其负责出租车更新代办业务审批工作之便利,多次为经营出租车更新代办业务的广东省广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6月注销)加快完成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收受其股东黄某贿赂共计10.5万元。
2013年至2014年,在曾某谦时任深圳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大队长兼政委期间,收受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港币20万元,为该公司经营的泥头车因超载多次被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依法扣押时,减少减轻行政处罚。收受“好处费”后,曾某谦曾指示现场执法民警对该公司的泥头车采取教育放行或减轻处罚。
2014年6月,曾某谦经纪检部门移送到检察机关后,主动坦白了收受贿赂的情节,并主动退赃35万人民币及20万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