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政协原主席王雁威女儿王静瑶被控与父亲通谋受贿480余万元

2015-04-01 来源:广州日报 热度:2330℃

广州市花都区政协原主席王雁威还在“畏罪潜逃”,但他的女儿却出现在了法庭上。昨日,王雁威的女儿王静瑶被控受贿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庭。检方指控王静瑶与父亲通谋,利用其父的职务便利,收受她堂哥和姨丈贿送的财物共计480余万元,但王静瑶认为自己无罪。

检方指控

王静瑶作为王雁威的近亲属,与王雁威通谋,利用王雁威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公开报道,2013年6月3日,时任花都区政协主席的王雁威请病假后失踪。当年8月,广州市纪委通报,市纪委对王雁威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

通报称,经初步核实,王雁威在任花都区花东镇党委书记及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区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他的亲属大肆收受巨额贿赂。广州市纪委已协助司法机关对王雁威采取了追逃措施。

虽然王雁威逃走了,但他的女儿却因为涉及父亲的案件被抓了起来。庭审透露,2013年6月7日,28岁的王静瑶就被广州市纪委带走调查,同年8月被正式逮捕。当时,王静瑶的孩子才只有几个月大。在被关押了约3个月后,王静瑶被取保候审。

昨日,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王静瑶自行来到法庭。身材娇小的她身着一件黑色的上衣,扎着马尾,化了淡妆,容貌姣好。

检方指控称,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静瑶与父亲王雁威通谋,利用王雁威担任广州市花都区组织部部长、广州市花都区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多次为王静瑶的堂哥王某森和姨丈梁某灿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王某森贿送的房屋装修款人民币150万元,价值人民币61.6万元的捷豹进口轿车一辆,以及成立一间公司所需的资金200万元,收受梁某灿贿送的人民币70万元。上述财物总计481.6万元。

检方出示了王某森及梁某灿等人的证言。王某森原来是在增城市审计局工作,据他交代,2004年他从增城市审计局辞职后到花都区做“包工头”,做过一些水利建设和道路维修工程。由于他没有成立建筑公司和承接相关工程的资质,就以挂靠有关公司的方式,通过招投标承接工程。王某森说,自己承接的工程项目都是在花都区,不少都是在叔叔王雁威的关照下才顺利争取到项目的。

后来,为了感谢王雁威,王某森便给了王静瑶房屋装修款150万元,还花61.6万元买了一辆捷豹进口轿车送给王静瑶开。2008年,王静瑶开酒庄成立公司,他也出了200万元。

梁某灿也有类似情况,他在花都承接了14个工程项目,有些项目不需要招投标,王雁威帮他跟相关人员打招呼就拿下了。梁某灿说,王雁威先后担任组织部部长、政协主席,花都区一些领导都想跟王雁威搞好关系,有关领导给王雁威面子就把项目给他了。

梁某灿表示,为了答谢王雁威,也为了今后能得到更多关照,他先后送给王雁威财物70万元,和一套价值500多万元的别墅。据梁某灿表示,70万元是王静瑶打电话给他,说开酒庄需要进货,他便在第二天给了王静瑶一张70万元的支票。梁某灿说,钱是为了感谢王雁威而送的,但他想把钱送给王静瑶也是一样的,而且王雁威也没有提出反对。

庭审对话

“为什么姨丈的别墅,你堂哥会拿钱来装修?”对于王静瑶的说法,公诉人提出质疑。对此,王静瑶回答说:“因为姨丈说让我住,我要装修房子,堂哥就给我帮助。”

“王某森是你堂哥,梁某灿是你姨丈,他们为什么要把这么巨额的资金给你呢?”公诉人继续追问。

“因为我们是亲人啊。”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啊!”

“他们经济情况好啊。”

“他们是做什么的?”

“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前,我不知道他们做什么,现在知道他们是做工程的。”

“在哪里做工程?”

“具体就不知道。”

王静瑶辩解

王静瑶认为自己没罪,其接受王某森和梁某灿的帮助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不是受贿。

对于检方的指控,王静瑶认为自己没罪。她承认自己收了那些财物,但她说,王某森和梁某灿都是亲人,她接受他们的帮助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不是受贿。

据王静瑶说,2008年她从中山大学毕业,快毕业时,堂哥王某森送给她200万元,支持她创业。这200万元,她以10万元入股,另有190万元用作装修酒庄和进货,酒庄的另一个股东是王某森的下属。堂哥还给她150万元用于装修别墅,王静瑶说,这幢别墅是姨丈提供给她住的,不在她名下。

王静瑶还说,她收这些钱父亲不知道,她也没跟他说过,至于堂哥和姨丈有没有跟父亲说,她不知道。王静瑶解释称,之所以没有告诉父亲,是因为觉得自己成人了,不需要跟他说。

不过,公诉人出示了王静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当时王静瑶承认父亲知情。但王静瑶称,当初被关押时,她的孩子只有几个月大,笔录是在部分办案人员对她进行了引导下做的。王静瑶表示,她也不知道父亲现在在哪里。

庭审焦点

女儿收钱王雁威是否知情

公诉人认为,王静瑶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静瑶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明辨是非的能力,对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但公诉人也指出,王静瑶作为王雁威的近亲属,本身并没有职务便利的影响,且仅仅是通过王雁威的职务便利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在情节认定上还是比较轻的。希望法庭综合各方面,对王静瑶作出处分。

但王静瑶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受贿的资格,因为不是公职人员。另外,她还说,对堂哥和姨丈的工程的事情她不知情,她接受他们的帮助纯粹是基于亲人的关系。王静瑶说,自己小孩还比较小,希望法庭判她无罪。

王静瑶的律师也认为她不构成受贿罪。律师说,虽然梁某灿和王某森的证词说送钱是基于王雁威的关照,但是目前这些证词没有得到王雁威的印证,是孤证,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此外,梁某灿和王某森的一些工程是通过招投标获得的,是合法的,不是所谓“关照”就能拿下的。

对于辩方的意见,公诉人说,本案关键点就是王雁威不在案,“如果王雁威在案,就没有王静瑶什么事儿。”

“目前王静瑶说王雁威不知情,而王雁威又不在案,如何推断王雁威知情?”公诉人认为,作为一个女儿,刚刚大学毕业,开了一家公司,有这么多资金进行周转,又突然开了一辆进口捷豹轿车,作为父亲不知道、不过问、不追究这些钱从哪里来的,从情理上说不过去。从这个角度上,虽然王雁威不在案,但公诉人认为,目前的证据能够支持对王静瑶的指控。

但律师反驳说,假如认定王静瑶有罪,那就说明王雁威有罪,这就相当于剥夺了王雁威的辩护权。律师认为,不能从心理来考查这个案件,而应从程序来考查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