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原副市长毛绍烈受审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贺州市原副市长毛绍烈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毛绍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毛绍烈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此外,法院对毛绍烈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53.6万元(已缴至检察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毛绍烈受贿犯罪所得赃款未退出部分人民币323.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6年至2012年,毛绍烈利用担任原县级贺州市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钟山县县长、县委书记、贺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陈纪普等人送给的现金、银行卡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077.33万元。
此外,毛绍烈还于2002年至2010年间在担任钟山县县委书记、贺州市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钟山县新世纪广场商业步行街宗地的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09.2628万元,造成国家少收贺州市天利花园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4.12万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毛绍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物价值人民币1077.3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673.382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毛绍烈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在侦查机关掌握毛绍烈受贿66.5万元事实的情况下,毛绍烈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罪行;毛绍烈还检举揭发原贺州市副市长农晓文受贿126万元及渎职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毛绍烈及其家属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毛绍烈简历
毛绍烈,男,瑶族,1961年2月生,广西富川人,198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8月参加工作,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班中国近现代史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政工师。曾任贺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76.08——1984.06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革委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工作员。
1984.06——1988.09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干部(其间:1985.09—1987.07 在广西梧州地委党校大专班党政专业学习)。
1988.09——1989.06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1989.06——1989.10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乡党委副书记。
1989.10——1990.08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乡党委副书记。
1990.08——1991.05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991.05——1992.10 广西梧州地区行署办公室第四秘书科副科长。
1992.10——1993.03 广西梧州地区行署办公室正科级秘书、第四秘书科副科长。
1993.03——1994.06 广西梧州地区行署副处级秘书。
1994.06——1995.06 广西梧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5.06——1996.10 广西梧州地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6.10——1997.06 广西贺县县委副书记(1994.08—1996.12 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06——2000.12 广西贺州地区贺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其间:2000.05—2000.11 挂任广东省台山市市长助理)。
2000.12——2001.02 广西钟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1.02——2002.09 广西钟山县委副书记、县长(1999.05—2001.10 在广西师范大学社会文化与旅游学院在职研究生班中国近现代史专业学习)。
2002.09——2006.06 广西钟山县委书记。
2006.06——2006.09 广西贺州市政府第一副秘书长(正处级),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6.09——2006.11 广西贺州市政府党组成员、第一副秘书长(正处级),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6.11—— 广西贺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