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身兼村妇女主任和计生专干,却罔顾法律,为一己私利,以已故村民的名义,骗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9130元,还虚报资料,骗取土坯房改造款3万元。近日,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0年10月,龙南县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工作(以下简称新农保),按照新农保政策规定,“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身为夹湖乡新城村妇女主任和计生专干的宋某,负责新城村双罗片区的新农保政策对象资料上报及基础养老金卡的发放等工作。赖某全、宋某林、宋某通、宋某妹、宋某金、宋某来为双罗片区居民,在龙南县推行新农保政策前已经死亡,但宋某在从乡政府领取养老金卡时却未向乡政府反映情况。截止2013年5月,宋某累计骗取并控制、支配上述六人基础养老金9130元。
2012年8月,夹湖乡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宋某负责双罗片区(包括四角围、树山下、老屋下等)的土坯房改造工作,对所在片区的土坯房改造户的建房情况进行摸排、一户一档资料及存折上报等。工作中,宋某在赖某财、宋某来两户不知情的情形下,上报了他们的资料,并以办理新农保和民政救济补助为由,骗得两户户主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于2013年1月15日办理了开户存折,后将该存折上报用以接收两户的土坯房补助款,以此骗得补助款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村土坯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计人民币3.913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综合两个事实,考虑其具有退赃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