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既不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的情况下,却能从承包工程的包工头手中得到分红。宁夏回族自治区跃进渠管理处原处长兼宁西供水公司副总经理黄金东受贿一案,近日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挂空股每年分红
2002年年底,宁夏跃进渠管理处将职工集资购买的卡特320型挖掘机对外拍卖。宁夏水利厅盐环定扬水管理处停薪留职职工陈玉军,找到时任宁夏跃进渠管理处处长的黄金东和副处长魏某协商,由他们3人共同出资,以陈玉军姐夫强某的名义购买这台挖掘机。随后,强某以57万元的价格拍得这台挖掘机,陈玉军支付了20万元,魏某支付了10万元,剩余款项由强某支付,黄金东一分未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在黄金东的关照下,陈玉军用其经营的这台挖掘机,承揽了宁夏跃进渠管理处下属公司宁夏跃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4项工程,获得利润79230元。在黄金东未支付分文购机款的情况下,获得分红款23769元。
2011年7月,宁夏水利厅纪委调查黄金东入空股分红一事,闻风而动的黄金东找到陈玉军和强某,在吴忠市一小区拉面馆串供,让强某给宁夏水利厅纪委调查组作假证,证明黄金东在2003年4月给过10万元购机款,企图掩盖黄金东收受分红的事实。
“帮忙”后公然索贿
陈玉军和黄金东因合伙入股购买挖掘机,成为利益共同体。法院查明,从2003年开始,陈玉军开始在黄金东任领导的跃进渠管理处及下属单位承包工程。2010年,陈玉军找到黄金东,请他帮忙尽快付清工程款,并提出,只要黄金东有事,他可以帮忙。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黄金东以儿子结婚购房为由,向陈玉军提出“准备10万元”的要求。此后,在黄金东的再三索要下,2010年3月13日,陈玉军向黄金东的银行卡上汇入10万元。黄金东将这10万元汇到朋友账下,用于个人购房。
拿到钱后的黄金东投桃报李,2010年3月,陈玉军与宁夏跃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顺利签订了中卫市兴仁综合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标的为259万多元。同年4月6日,跃进水利公司又支付陈玉军工程款65万多元。
名为合伙实为受贿
在法院庭审时,公诉机关出示了黄金东、陈玉军和魏某签订的购买挖掘机的协议,协议约定3人共同出资购买,产权属3人共同所有,挖掘机由陈玉军负责经营,利润在挖掘机购机款付清后按黄金东占30%、魏某占30%、陈玉军占40%来分配,挖掘机出售后3人平均分配出售挖掘机款。
黄金东辩称,他与陈玉军、魏某合伙购买挖掘机,确定分红比例,是3人共同商量的。他让陈玉军帮忙贷款出资3万元,加上陈玉军曾向其借款4万元,应视为出资7万元,同时自己也参与了经营,如果挖掘机经营亏损了,自己也要承担一份,盈利的时候获得分红是应当的。
另外,黄金东认为,陈玉军存入其银行卡上的10万元钱是借款,与其担任领导及陈玉军承揽工程、给陈玉军支付工程款没有关系。同时,他也准备将10万元还给陈玉军,按照3人购买挖掘机协议,陈玉军将挖掘机变卖以后应分给他10万元,但陈玉军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未给其变卖挖掘机款,实际上是抵顶了10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金东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黄金东在担任宁夏跃进渠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对下属公司跃进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具有主管职权,明知陈玉军经营的挖掘机在本单位下属公司承揽工程,在其未出资、亦未参与经营的情况下,以合伙经营挖掘机为名,承揽范围内的工程,收受分红款,构成受贿罪。同时,黄金东明知陈玉军有请托事项,向陈玉军索要现金10万元,亦构成受贿罪。最后认定黄金东所得赃款为123769元。案发后,黄金东主动将涉案赃款80727元上缴宁夏水利厅。
一审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黄金东有期徒刑10年;陈玉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银川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