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10点,四川大学原党委委员、副校长安小予涉嫌受贿一案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1年以来,安小予在担任四川大学规划建设处处长、校长助理、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副校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四川大学新建江安校区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方面,多次为承建商谋取利益,并私下收受承建商所送的现金、银行卡、越野车等共计人民币353.4万元。案发后,安小予被绵阳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被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其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89.5万元,涉案车辆也被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安小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安小予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举证和质证。控辩双方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以及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辩论。在被告人安小予做完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